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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保障運營安全,規範運營秩序,提高運營服務質量,維護乘客、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客運優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公共汽車客運屬於公共服務行業,堅持公共利益優先、資源有效配置、安全便捷、優質服務、節能環保、集約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國家戰略,將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交通的財政投入,並在城鄉規劃、土地供應、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予以保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出行宣傳,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汽車等出行方式。第五條市交通部門負責全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國土房管、城管、安監、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共客運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能源在公共汽車客運中的應用,推廣使用無障礙設施車輛等新設備,推進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促進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發展。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國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交通部門負責編制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公共汽車跨區域運營的,應當將跨區域運營的內容分別納入相應區域的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編制主城區公共客運專業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第九條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包括企業數量、運營區域、站場和網絡布局。

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應當與公路、鐵路、航空、水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相協調,實現公共汽車客運與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銜接。第十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專業規劃,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和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年度計劃。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編制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和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年度計劃時,應當征求相關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後實施。

主城區以外的,由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包括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範圍、站點設置等內容。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年度計劃包括運力配置、客運線路和站點。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應當納入發展改革部門年度投資計劃,涉及城市建設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二條* *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或者非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符合公共客運專業規劃的,公共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鄉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證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功能和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依法綜合利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三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並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移動、拆除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和功能。確需占用、遷移、拆除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應當在占用、遷移、拆除前十五日書面告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按要求提供臨時替代措施,依法恢復、補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