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市、縣住房保障和殘疾人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住房保障和殘疾人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殘疾人主管部門核實其申請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殘疾人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的用人單位可以為用人單位或者園區內的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