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八條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