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車輛所有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加強管理,保障汽車租賃業的合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甲乙雙方本著協商壹致、自願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協議。
1.為便於管理和運營,乙方購買的車輛掛靠甲方進行租賃業務,車輛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2.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汽車租賃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面履行本協議。
3.乙方自願將壹輛車牌號為(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的自有車輛委托給甲方代管出租。在代管和租賃期間,車輛的產權屬於乙方..
乙方應提供購買車輛的發票、保險單等文件的復印件(需與原件核對)。4.合同期內,甲方必須詳細記錄乙方車輛每天的離店情況和收費標準,並在每次還車後支付租金。
5.乙方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雙方協商安排維修。甲方將配合乙方處理自然故障,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承租方操作不當導致故障,由承租方承擔維修費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保險公司理賠後的不足部分由租房者承擔,具體事宜按租房合同條款執行。
6.甲方收取租金的20%作為管理費。如租金、修理費、保險費、違法罰款等無法收回。運營期間,甲方只承擔20%的損失,其余80%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車輛在運營過程中被騙,經公安機關調查無法追回的,甲方只承擔車輛估價的20%賠償。
7.如乙方未投保且無保險賠償,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由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