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
申請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
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