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2019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2019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宣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和城市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以及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補助)和安置。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監督管理。

市住建、規劃、公安、財政、稅務、工商、人社、計劃生育、民政、城管執法、物價、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監督檢查。

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確定工作機構作為拆遷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自集體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壹)房屋新建、擴建、改建的審批;

(二)土地、房屋用途變更登記;

(三)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分戶或分戶,但因結婚、生育、退休、刑滿釋放等條件符合分戶或分戶政策的除外;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核發水面養殖證、林權證等相關證書;

(七)其他妨礙公正實施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事項。

公告發布後,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本條上述事項的,在采取拆遷時不予認可。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組織對拆遷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摸底調查登記,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調查、補償安置結果分別在拆遷範圍和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中應當公布信訪電話、電子郵箱和地址。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據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信訪地址。接到舉報後,負責人應當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國土資源局監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壹方不履行協議的,另壹方可以按照協議向宣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有多處合法房屋的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按“壹戶壹宅”享受產權調換,其余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不重復安置。

第三章補償和安置

第十條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是指用於日常生活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營業、辦公、生產、倉儲用房。

未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按房屋原用途確定。

第十壹條住宅拆遷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非住宅房屋壹律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經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房屋,拆遷補償面積應當在證件或者批準文件載明的合法建築面積內據實確定。

65438+1990年3月31,壹次性建成且此後未改建(擴建、改造)的,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其建築面積視同合法建築面積,實際認定為拆遷補償面積。

第十三條房屋補償安置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結合成新及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補償(補助)標準和獎勵按本辦法附件執行。

(二)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被拆遷家庭應安置面積確定家庭應安置面積。補償(補助)標準和獎勵參照本辦法附件和以下支付辦法執行:

1.對於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將安置房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基礎價格合並形成新的相互結算差價;

2 .拆遷補償面積超過家庭安置面積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3.確定拆遷補償面積不足,要安置家屬。被拆遷人要求補足安置面積的,補足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購買;

4.被拆遷家庭在簽訂拆遷協議後選擇安置房時,所選安置房面積超過需安置面積的,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公布的優惠價人均5㎡;超出部分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第十四條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未註明建築面積的唯壹家庭住宅房屋,已壹次性建成且未改建(擴建、改造)的部分,以被拆遷家庭50㎡為單位確定拆遷補償面積。被拆遷人家庭安置面積大於家庭安置人員人均50㎡累計值的,在被拆遷人家庭安置面積內據實確定拆遷補償面積。

第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拆遷的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認為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同的,按安置房屋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形成新的相互結算差價;

(二)認為拆遷補償面積超過家庭安置面積的,按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建築面積超過拆遷公認補償面積的,補償金額按基準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

(三)經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不足,家庭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安置面積的,補足部分按照300元/㎡購買;

(四)被拆遷人家庭簽訂拆遷協議後選擇安置房的,超過需安置面積的安置房部分,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公布的優惠價,在人均5㎡以內購買;超出部分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五)房屋建築面積大於拆遷補償面積的,超出部分不計算裝修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費。

第十六條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農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未經批準建設唯壹家庭住宅的,壹次性建成且未改建(擴建、改造)的部分,拆遷補償面積應當確定在被拆遷家庭40㎡以內。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拆遷的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認為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同的,按安置房屋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形成新的相互結算差價;

(2)建築面積超過認定補償面積的,按磚混5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3)家庭安置面積與拆遷認可補償面積的差額,按900元/㎡購買。建築面積不足的家庭應當安置,被拆遷人要求補足安置面積的,補足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購買;

(四)被拆遷人家庭簽訂拆遷協議後選擇安置房的,超過需安置面積的安置房部分,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公布的優惠價,在人均5㎡以內購買;超出部分按簽訂協議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五)住房建築面積大於家庭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計算裝修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費。

第十八條其他拆遷補償規定:

(壹)不符合使用條件的人員所建住宅不得安置。

《宣州總體規劃》(1998版)界定的城市規劃區內,2002年10、31之前建設的房屋,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合並成新的補償金額;2002年6月165438+10月1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建造的房屋,按照磚混5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2007年4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新納入《宣城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城市規劃區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合並成新的補償金額。

經核實該房屋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業戶口人員建造的唯壹房屋的,允許其按照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壹套80㎡以內的安置房。

(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同意,2007年4月30日前建成的商業、辦公、生產、倉儲用房,按磚混500元/㎡、鋼結構400元/㎡、磚木結構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三)利用符合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自有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經營滿壹年,並能出具納稅證明的,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住宅進行補償安置外,居民可確定房屋底層壹室面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貼。

第十九條不符合本章上述規定的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違章建築自行拆除的,按磚(鋼)50元/㎡、磚木40元/㎡給予拆除補貼;強拆不補貼。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超過批準使用年限,或者雖未規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

(二)拆除新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未依法返還原宅基地的,原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三)集體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後,在拆遷範圍內新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工棚及其他設施;

(四)其他未按規定給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壹條家庭應安置面積是指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的累計安置面積和增加的安置面積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積:

(壹)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壹直未婚的增加40平方米;

(二)已婚並持有壹孩生育證的增加40㎡;

(三)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子女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增加10㎡;

(四)根據跨區域安置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以該戶搬遷面積內確定的搬遷補償面積為基數,按附件10增加面積。

第二十二條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安置的單體建築總層數超過7+11(含11)的,按被拆遷家庭安置面積內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給予6%作為基數;安置在總建築面積12的單體建築內的,按照被拆遷家庭認可的補償面積給予9%作為基數。

第二十三條被安置人員是指其農業戶口簿上記載的壹直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工作生活,依法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財產分配權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被安置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寄居、寄養、送學和掛戶除外):

(壹)因結婚、生育、合法收養、政策移民落戶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實際居住生活的農業戶口人員;

(二)本人或父母壹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戶籍在遷出前所在村民小組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三)判刑時戶籍在村民小組的服刑人員;

(4)本人或父母任何壹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口在村民小組的大中專、小學學生,只按40㎡標準安置;

(5)原在村民小組登記,上世紀90年代購買了自己的自理口糧戶籍,但實際仍在原村民小組居住生活,且該處住宅為其集體土地上唯壹住宅的,參加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只按40㎡標準安置。

(六)結婚後戶口未遷出,且該戶在結婚地無宅基地或住宅房屋。該戶及其隨遷子女按人均40㎡標準安置。

第二十五條在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但戶籍地址相同的,以所有被安置人在此地址及其所建房屋共同確定拆遷補償面積和安置面積。

第二十六條拆遷出租(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由拆遷人(單位)以外的人補償安置,由拆遷人自行處理出租(借)關系。

第二十七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安置房,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標註“集體土地安置房”字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上市交易的,產權人應當繳納土地收益及相關稅費,辦法另行規定。

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條件且無力購買全款家庭安置面積的,實行* * *產權,租售並舉。

第二十八條統壹安置住房的戶型壹般為60㎡、80㎡、100㎡、120㎡和130㎡。被拆遷家庭必須按照離產權調換面積最近的戶型選房。安置房房款在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時結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性質以及被拆遷人家庭的安置人員和安置面積,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準。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提供虛假或者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的。或冒領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的,對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處理,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拆遷工作人員有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等行為的。,造成國有資產和政府拆遷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相關部門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土地收購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積極支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支持和協助征地拆遷工作。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可以參照市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提供的地形圖、航拍照片、衛星遙感圖或者其他相關實時地圖,確認建設日期。對建設日期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能證明的,由房屋所在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公示後出具意見,由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三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和面積標準按《安徽省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