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仔細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必要時可以委托有壹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8條
負有正確使用租賃物責任的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0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