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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管工作

建築塔吊是目前施工現場使用最廣泛的特種機械設備,但由於塔吊涉及制造、租賃、安裝、使用的單位眾多,管理和控制難度較大,其管理要素涉及資料審核、重點部位、環節關鍵控制、日常使用過程動態監控等環節,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將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使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管制度化、規範化,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總結。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管理法規和技術規程的了解,以及我自己近幾年的管理經驗,我認為應該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是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的學習,並運用於安全監管。

要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管工作,監管人員首先要掌握現階段建築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企[2008] 965438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建[2008]75號)、《建築機械租賃業管理辦法》(建辦[2006]82號)、《建築起重機械登記辦法》(建建[2008]76號)、《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程》(建建[2008]76號)只有全面掌握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和規定,才能更好地履行監管程序,做到有理有據

二、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責任。

“審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安裝前審查塔吊的相應數據:

(1)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2)產品合格證;

(3)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4)書證——此書證由塔吊所有權單位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5)許可證——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許可證;

(6)施工單位與租賃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

(8)出租單位的行業確認證明。

2、查閱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二)安裝拆卸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4)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起重機司機、起重機信號工、電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無效;

(5)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站認可的安裝通知書;

(6)塔吊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本專項方案由安裝拆卸單位編制,安裝拆卸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7)審查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安裝單位應出具自檢報告——自檢報告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A的要求;

(9)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10)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租賃、安裝、監理單位實施,驗收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技術規範》附錄B的規定;

(11)使用註冊證書-註冊標誌應放置或貼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3、審查相應信息的使用:

(1)施工單位制定的塔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3)起重機司機、起重機信號工、電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無效;

(4)月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格式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的規定。

。定期檢驗是指當塔式起重機的使用周期超過壹年時,由施工單位組織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

第三,做好以下關鍵環節的監控

1.首先要對塔吊進行篩選,確定是否是合格產品。嚴禁使用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塔式起重機: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產品——根據《關於“十壹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術公告》,QT60/80塔式起重機、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自裝式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為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產品。

(2)超過規定使用壽命後未通過考核的產品——630KN . m以下(不含630 kn)塔式起重機根據“十壹五”推廣應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術公告,使用壽命為10年;630 630 - 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壽命為15年;根據經驗數據,塔吊使用壽命超過8年後將進入事故多發期,要求進場前進行全面評估,確認是否為合格產品。

(三)不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產品;

(4)安全技術檔案不全的產品。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起重機械登記證等原始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檢記錄、定期維修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行記錄等運行資料;歷史安裝數據等。

2、安裝、拆卸環節控制要點:

(1)安裝前,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檢查塔機的基礎及其承載力,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誌中。

(1)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承載能力是否符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

(2)基礎的位置、標高和尺寸;

(3)地基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4)安裝輔助設備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5)基本排水設施。

(2)檢查安裝拆卸單位是否對安裝拆卸人員進行了技術交底,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監督日誌中。

(3)安裝和拆卸過程中的控制點:

①進入現場的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2)安裝和拆卸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

(3)禁止在雨、雪和濃霧中工作。安裝時,塔吊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滿足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風速不得超過12m/s;

④不適合夜間安裝;

⑤安裝作業應連續進行。如果不能連續進行,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件牢固固定並處於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⑥電氣設備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中使用的供電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的要求。

(4)附件安裝控制點:

(1)附著裝置的部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商制造,禁止擅自安裝非原制造商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2)附著裝置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原安裝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不得由無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出租單位或施工單位頂進作業現象在實施過程中相當普遍,應作為重點加以控制。

(3)附著裝置的設計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範》(JGJ196-2010)第3.3條的規定。

(5)頂升環節的控制點:

①建築塔吊的頂升必須由施工單位委托給原安裝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不得由租賃單位或無安裝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出租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實施過程中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較為普遍,應作為重點加以控制。

(2)頂升作業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範》(jgjg 196-2010)3.4的規定。

3、鏈接控制點的使用:

(1)塔吊操作人員如吊車司機、吊車信號工、工長等。需要使用證書。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這是目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建築起重機械事故頻發的原因之壹。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監管人員要以此作為控制的重點,每天隨時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並使這項工作成為常規。

(2)作業前對吊車司機、吊車信號工、電纜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監督人員應檢查安全交底是否及時進行,交底內容是否全面,交底人和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簽字手續,並記錄在監督日誌中。

(3)多班操作的設備和交接班制度的執行情況應在監督日誌中進行檢查和記錄。

(4)實行月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在月檢和定期檢查的實施中,壹般存在檢查不落實或走過場的情況。重點控制實施月度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檢查內容是否全面,檢查報告簽字蓋章手續是否完備。月檢查記錄和定期檢查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和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的格式。

三、其他強制性規定

1.多臺塔吊在同壹施工現場相互交叉時,應編制專項方案,並采取防碰撞安全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1)低位塔吊的吊臂端與另壹臺塔吊的塔身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m;

(2)高塔式起重機的最低部分(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與低塔式起重機的最高部分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2、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構件有明顯裂紋,腐蝕嚴重;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

(3)連接器有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5)安全裝置不完整或失效。

3、塔吊安全裝置必須齊全,並應按程序進行調試。

4.嚴禁用其他替代品代替連接器及其鎖定件。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部件應使用扭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件連接螺栓。

5、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行走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制器代替操作機構。

四、當前監理過程中塔式起重機安全控制存在的問題。

1.執行審計程序過程中的問題|

(1)施工起重設備與提供的證件不符,如甲廠、乙廠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A單位的安裝資質和B單位編制的方案等。

(2)送審資料不全。往往最缺的就是安全技術檔案。要特別強調出租單位的資質和行業確認。

(3)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等報批材料失效。

(4)只重視對主要數據的檢查,忽視對附屬設備、連接器等數據的檢查。

2.安裝和拆卸中的問題。

(1)安全技術交底不落實;

(2)安裝單位安裝拆卸工作的實施與具體專項施工方案不符的;

3)未組織安裝或拆卸,管理人員和安全人員不在場;

(4)只重視對主體安裝和拆卸的控制,而忽視對附著裝置和頂升操作的控制;

(5)高空作業時,拆卸人員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帶。

(6)安裝拆卸作業區地面無維護措施、無警示標誌、無人監護;

(7)安裝後無自檢記錄,無新的特種設備檢驗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擅自使用。

這些違規操作增加了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和安全監管的風險,應堅決杜絕。

3.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1)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

(2)多班作業未執行交接班制度,無交接班記錄;

(3)定期檢查制度不落實或檢查走過場。

監督者應註意上述問題的實施。

五、加大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管力度和對拒不整改問題或單位的制裁力度。

通過整改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實現項目安全生產,是我們開展壹切安全監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杜絕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作為主管,壹定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

項目監理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書,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跟蹤整改情況;情況嚴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督不能流於形式,必須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落實,以體現監督的有效性,實現工程的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