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只要在租期內。
二、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1,承租人的權利根據2001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被拆遷人與產權人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相關拆遷協議無效;
(3)與出租人、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簽訂拆遷協議;
(4)對於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項,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裁決;
(5)對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7)拆遷人不依法拆遷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拆遷部門依法處理;
(8)可以對強制拆遷決定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九)其他承租人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的義務;
(二)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三)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確定的義務;
(四)承租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賠償項目。
1,搬遷費,也叫搬遷補貼。《拆遷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此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由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承租人。”
2.提前搬遷獎。
約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 11 10月1)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照支付搬遷費的原則辦理。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被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此,承租人在自行安排住所時,應當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產停業損失。《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導致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承租人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承租人有權要求相應的補償。
5.購買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改善或增加的項目主要體現在房屋的裝修和增加的相關設施。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該改善或增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特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部分拆遷補償應當支付給承租人。
通過這壹條可以知道,租賃企業在拆遷時,如果是在租賃期限內,是可以獲得補償費的。其中,承租人應確保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補償搬遷費用時,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如果之前沒有合同,搬遷費用應該屬於承租人。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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