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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第二章運營管理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第五條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投入試運行;試運行合格並具備基本運行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並報有關部門備案。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城市軌道交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投入運營。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維護辦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確保車站和車廂整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引導等標誌醒目。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態度文明,服務規範。司機、調度員、乘務員等崗位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並影響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並盡快消除故障、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營的,乘客有權憑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票。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壹)在車廂內吸煙、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亂扔垃圾、紙屑和其他廢棄物;

(二)在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內停車、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通行的區域;

(四)攀爬、翻越圍欄、護欄、防護網、大門;

(五)強行上下車的;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

(七)攜帶寵物乘車;

(八)其他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行為。第十三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對違反運營規範和服務規則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和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消防、逃生、防洪、防爆、防護監控、應急疏散照明、救援等設備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保持完好。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及時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行設備的使用壽命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