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06]136號):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為便於征收管理,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稅費按建築面積按綜合征收率或核定稅額征收。
第六條個人出租房屋,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租金收入申報真實,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或者收費依據的,租金收入和綜合征收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征收。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拒絕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涉稅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2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3.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出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核定稅額。
第七條個人出租房屋綜合稅率為5%。
第八條每平方米應納稅額標準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國土房管部門核定出租房屋地段、房屋結構、用途租金標準參考價格的方法核定,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個人出租房屋的地方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租金收入的當天,應在次月10日內申報納稅或預繳稅款。
第十條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個人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出租的,應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或由征收方依法征收。
所以妳可以根據上面的情況來判斷如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