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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起訴地點

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合同起訴的地點由爭議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希望約定管轄時,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違反法院的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約定管轄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點為:

1,銷售合同的履行問題:

(1)合同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同壹履行地;僅約定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和交付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為承包人所在地。

3.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在租賃物使用地履行。

4、補償貿易合同,為接受投資方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衍生問題:

起訴地點確定如下: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5.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