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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納稅人申請的條件是什麽?

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2009年新規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

本款所稱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 .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壹個月內,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暫認定期限最長為壹年(自批準之月起12個月):

新辦企業申請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基本條件

實收資本50萬元(視當地政策而定)

要編輯本段,申請人應提供以下信息

(壹)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工業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1書面申請報告。

2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壹式三份。

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納稅登記表》壹式四份

4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檔案》壹式兩份。

5.1營業場所的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復印件(非經營者所有的,提供出租人的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註資證明)復印件1份。

9.1相關機構驗資報告。

10.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11.如果是企業分支機構,需要提供1份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效證明、董事會決議。

(二)新設商業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1書面申請報告。

2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壹式三份。

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納稅登記表》壹式四份

4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檔案》壹式兩份。

5.1營業場所的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復印件(非經營者所有的,提供出租人的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註資證明)復印件1份。

9.1相關機構驗資報告。

10.公司章程復印件1。

11.能夠證明其能夠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資料,如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每份1份。

12.如果是企業的分支機構,需要提供1份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效證明、董事會決議。

編輯此段落的註意事項

1.所有表格填寫的電話要求都是座機和手機;

2.將法人身份證、任意股東身份證、會計身份證同時復印在壹張A4紙上,並加蓋企業公章和代碼章;

3.企業總公司不在同壹縣(市),實行統壹核算。總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分公司也可以申請為壹般納稅人;

4.現場核查時要求法人、股東和會計人員在場;打印企業開業至檢查日的銀行對賬單壹式兩份,準備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新辦企業應在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的,應小規模轉為壹般納稅人。

編輯本段應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原因和履行壹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設立和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本證明。(商業企業)

6.法定代表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業企業)

7.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文件材料。(商業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和證件。

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為半年,半年銷售額達到90萬,可以申請成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編輯此段落。壹般納稅人的輔導期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壹般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方法進行增值稅征管:

(1)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情況,限量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專用發票的購領實行限時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年度實際銷售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二)對於商業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專用發票的購領也應按時限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三)企業采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業務需要的,可以再次采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按最近壹次已購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未預繳增值稅的企業增加銷售專用發票。

(四)每月首次領購的專用發票月末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根據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相應減少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每月最後壹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將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減去每次核定的數量後的差額發售。

(6)輔導期內,商業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貨物運輸發票,交叉審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壹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預繳的增值稅超過應納稅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多繳的稅款可以在下壹個應納稅額中抵扣。

編輯本段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流程。

增值稅壹般納稅申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壹、所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必須實行電子信息采集進行納稅申報。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成功復印納稅申報表後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材料

(1)所需信息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及其所附資料(表1)、(表2)、(表3)、(表4)。

2.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須提交記錄當期納稅信息的IC卡(詳細數據備份在軟盤上的納稅人還須提交備份數據軟盤)、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 .《成品油購銷存明細清單》(由有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填寫)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采集電子信息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所需信息的電子數據外,還應當報送紙質《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主表和附表)。

(二)備查資料

1.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

2.符合抵扣條件並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進口貨物完稅證明、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普通發票各3份。

4.購買憑證的存根聯或支票聯。

5.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

6.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參考資料。

本期是否需要報送參考資料,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增值稅申報數據管理

(1)增值稅納稅申報所需信息

納稅申報期內,納稅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需全部資料的電子數據,並在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二款要求報送的所需紙質資料(具體份數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稅務機關簽收後,壹份退還納稅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稅申報材料備查

每月終了後,納稅人應認真整理和裝訂參考資料。

1.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和整冊開具的普通發票存根聯應當按照原順序裝訂;計算機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按開票順序號每25份裝訂壹冊,不足25份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屬於扣稅憑證的文件,按取得的時間順序,按文件種類每25份裝訂壹冊,不足25份按實際份數裝訂。

3.裝訂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壹規定的《稅收/扣稅憑證征收書》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征收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字。啟用封面後,納稅人不能再填寫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納稅人當月未用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工版暫不安裝封面,且未使用滿兩個月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切斷剩余部分的當月安裝封面。

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和購貨憑證,應當在整份用完的當月加蓋封面。

5.封面內容包括納稅人單位名稱、本冊單據數、金額、稅額、本月此類單據總數、本冊單據數、稅款所屬時間等。具體格式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購買。

編輯此段落的報告期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的1至15。如果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1。每月1至10連續3天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

編輯此段處罰

(壹)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偷稅論處。

(三)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此編輯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在臨時壹般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過程中,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納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取消資格。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偷、騙、抗稅的;2.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申報納稅或者連續6個月未申報納稅的;3.未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新設立的已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商貿零售企業,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壹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註銷或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轉出進項稅,其免稅額不予退還。

對於會計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即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納稅人,或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其他個人和非企業單位、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除外)未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的, 應納稅額根據其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