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鄭拆遷(2021 1起施行)》第壹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根據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是直接免責,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影響可以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來解決。
司法解釋不給免租金是否合理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訂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且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審理。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是基於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因疫情無法開展生產經營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免租處理,但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向出租人申請免租處理,並說明理由。房東應該根據當地的救濟政策進行法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