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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到店拍照付了1000,店沒拍照就跑了。現在消費者起訴商店。商場有多大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覽的舉辦者或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應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商場購物的過程中受到了損害。商場作為櫃臺的出租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壹責任是由逃跑的商家承擔的,所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商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