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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與個人所得稅免稅相關的文件條款?

所有關於個人所得稅免稅文件的條款和條件如下:

壹.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主要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鄉級以上(含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機構和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專項資金存款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壹步規定,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或者省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進壹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教育存款專用賬戶並享受優惠利率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頒發給為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的壹種特殊法條,不指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稅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和高級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福利費,即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福利費的範圍,應就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補貼和津貼;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房屋、電腦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的費用。

(七)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發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軍人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安家費、退休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休津貼)、退休費、退休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中免稅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實際繳納給指定金融機構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結合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領取原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3)根據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自取得個體勞動者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1免稅期屆滿後,由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逐年審核免稅主體和範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1至2年。

(14)根據國稅函(1997)087號文件規定,征地單位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給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補償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不征稅。

(16)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合法貼或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稅:①獨生子女補貼;(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差額補貼和家屬副食補貼;③育兒補貼;(4)出差津貼和誤餐津貼(指按財務部門規定發放的餐費,個人因公在市區或郊區工作,不能上班或返回就餐,確需外出就餐的,按實際誤餐次數,按規定標準執行)。

(17)根據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根據國稅發(1994)127、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壹次性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

(19)根據(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①個人因檢舉、協助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獎金;(二)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3)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所得;(四)高級專家(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的,視同退休工資及其延長退休期間的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0)根據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為鼓勵個人購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計劃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納稅人,視其重新購買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措施如下:

①個人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征收稅款保證金時,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款保證金收據”,並存入專用賬戶。

②個人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再次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退還相應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金額的(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當從已按規定上繳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的收入中扣除,下同),稅款保證金全額退還;購房金額少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③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壹年內未再次購買住房的,所繳納的稅收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上繳國庫。

(四)個人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退稅手續。

⑤個人跨行政區域銷售或購買住房,符合退還稅款保證金條件的,向繳納稅款保證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1)根據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和按中共中央326號文件規定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科學校、專科學校)對科技人員進行獎勵(必要時,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的全日制從業人員)以股份或出資方式入股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關於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郭克法證字(1997)326號】。以及投資者股份的高新技術成果確認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函。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獲獎人按股份和出資比例領取紅利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當競得人轉讓股權和出資比例時,其所得將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二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傷殘、喪偶、烈士的收入;

②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免。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壹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傷殘、喪偶、烈屬,僅限於勞務收入,具體收入項目為:工資、薪金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版稅收入。其他收入不能減免個人所得稅。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30%。

(二十四)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5)根據文件編號(80)財稅外字196、下列從境外匯出的外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①華僑支持其家庭成員從境外外匯持有人在境內的匯款;(二)繼承外國遺產,從境外轉移外匯;③取回在美國解凍資金匯出的外匯。

(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①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其他國家駐華使領館人員。(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七)根據(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第417號、國稅發(197)第054號等文件規定,對境外人員的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安置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納稅人應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金額及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次月,在辦理工資薪金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搬遷費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其合理部分予以免稅。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旅行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此類補貼,納稅人應提供差旅費、住宿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相關計劃,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免稅確認。

③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外國個人取得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合理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探親費用,納稅人提供探親交通費用憑證(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本人實際用於探親的部分,每年探親次數和合理支付標準予以免稅。對於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納稅人應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時限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和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所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予以補貼,合理數額以內的部分予以免稅。

(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特指:

A.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對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遣”,是指世界銀行與專家或與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指定專家為相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世界銀行支付外國專家的工資和薪金。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提供與世界銀行簽訂的相關合同及其工資薪金收入由世界銀行支付和承擔的證明。

b .對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遣”,是指聯合國組織與專家或與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指定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聯合國組織支付外國專家的工資和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相關的聯合國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提供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相關合同及其工資、薪金收入由聯合國組織支付和承擔的證明。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在中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捐贈國派往中國從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在兩年內來華的文教專家的工資薪金由國家負擔的,其工資薪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F.中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專家的工資薪金由國家負擔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g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由該國政府負擔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八)根據規定,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含h股)的外籍個人,對發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9)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規定,個人取得的財產租金收入,在向個人所得稅局計算繳納時,應依次扣除下列費用:

①房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納稅人承擔的租賃財產實際支出的修繕費用。

(3)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