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則上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但出租人有過錯時,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具體參考依據如下:
(1)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二)明知車輛有故障仍轉移占有的;
(三)明知借款人、租賃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
(4)出租人或借款人是其家庭或家族成員;
(5)汽車租賃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3條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