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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掛車報廢年限

半掛車報廢年齡規定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三輪摩托車用了12年,其他摩托車用了13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