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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

1.第六條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工商、稅務、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申請居住登記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和居住、住址證明。”3.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負責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在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或者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4 .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承租人的姓名和名稱。

“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房屋租賃機構或者個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指定居住登記信息申請人。”5.第十條改為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求助的,應當告知或者護送、引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負責對尋求幫助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登記。”6.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十二條第壹款:“公安機關應當運用網絡技術、移動終端等科技手段,拓展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報送和核對方式,不斷提高居住證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方便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七、刪除第十二條。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江西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的宿舍。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居住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連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在居住地的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過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照片、居住地址、就業或者就學等證明材料。

“與流動人口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在辦理居住證時不能提供居住地址、就業或者就學證明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與流動人口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的居住地址、就業證明、親屬關系證明。”10.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接收的材料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收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11.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第二款修改為:“居住證嚴重損毀、無法辨認或者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到發放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12.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註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換領、補發居住證的,應當繳納證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