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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無固定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攤點(車、棚)、臨時分流點、報刊亭、違章建築、活動板房、臨時建築、市政規劃中標明拆遷的建築物等。(拆遷安置臨時用房和位於建築工地、旅遊景點的臨時建築除外,按總量標準辦理);

營業用房不獨立於住宅,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用房(非營業用房)、辦公用房、餐廳、廚房、臥室、倉庫、門衛室、停車位(車庫、房間)、樓梯間、地下室(不含城市綜合體、大型超市)、儲藏室等。

關於臺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零售網點:

1.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未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且申請人在壹年內再次申請的;

4.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且壹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且三年內未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取得煙草銷售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三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特許經營、吸引加盟商等再投資方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

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