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第五章遵義市城鄉規劃建築退讓管理技術規定

第五章遵義市城鄉規劃建築退讓管理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流、排水幹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城市綠地、電力電信保護區和用地界線沿線的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設用地邊界沿線的建築物,後退邊界的距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控制。

(壹)沿邊界修建的建(構)築物,應按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的建築間距的壹半和相鄰建築間距避讓。無窗山墻沿邊界布置時,應不小於5米,並應滿足相鄰建築間距的要求。

(二)建築地下室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周圍建築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且不得小於3米。地下建築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應當按照靠近城市道路的地面建築退讓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建築在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範圍內,突出的建築突出物應當是:

(壹)地下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性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地基、化糞池等。;

(二)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走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欄、平臺、散水溝、地下室進風口和出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道、隧道、立交橋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設施;

第三十壹條臨街建築外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雨篷、空調室外底座、標誌等設施的外墻,當下部室外地面凈空高度小於3米時,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當雨篷凈空高度等於或大於3m,寬度小於建築寬度的1/5時,可超過建築紅線,但不得超過道路紅線。

(2)建築設計應統壹設置空調室外機,層高應距自然地面2米以上,並增設裝飾格柵,冷凝水應設置有組織的排水管道系統。

第三十二條建築物最外輪廓投影線與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控制:

(壹)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米的,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主次幹道不小於5米,支路不小於3米;

(二)建築高度大於24米,小於等於50米的,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主次幹道不小於8米,支路不小於5米;

(3)建築高度大於50米且小於等於100米的,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為:主次幹道不小於10米,支路不小於8米;

(四)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退讓道路紅線的具體距離由詳細規劃確定,且不小於15米。

第三十三條新建大型影劇院、商場、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學校、大型醫院、高星級酒店等公共建築,其主入口至道路紅線後方的距離不小於20米,並滿足停車、回車、人群集散等需求。

第三十四條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周邊建築物最外輪廓投影線至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米的,不得小於10米;建築高度大於24米小於等於50米的,不得小於15米;建築高度大於50米,小於或等於100米的,不小於20米;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由詳細規劃確定,且不得小於20米。以上退讓距離從道路紅線曲線段起點連線開始計算,應當符合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的相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五條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構)築物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鐵路幹線和規劃的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除直接為鐵路設施服務的以外,距邊軌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米;修建在鐵路支線和專用線兩側時,距邊軌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欄,距離側軌中心線不小於5米,圍欄高度不超過2.5米。

鐵路幹線高於地面0.00時,建築物退讓距離按護坡下緣計算。

(二)修建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時。),鐵路沿線的危險品倉庫、堆場,經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後才能確定退路距離。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和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物退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城市規劃區外城鎮、村莊的道路兩側或者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物,退讓距離應當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並符合規劃劃定的隔離保護區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根據河道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城市景觀規劃的要求,建築物最外輪廓的投影線應設置回河岸防洪導線(有堡坎的,從截汙溝後的第壹個堡坎上緣起計算;無堤防時,按防洪導線,加上規劃批準的第壹級臺階上緣與下緣的距離計算),河岸位置和堤防類型由河道部門和規劃部門確定。後退河岸防洪線的具體距離根據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

中心城區建築物與湘江、洛江、高坪河、喇叭河、任江、洛安江兩岸的防洪線距離不小於20m,高橋河、中莊河、螞蟻河防洪線距離不小於15m。

第三十八條建築物退讓城市綠線按下列規定執行:

(1)特許風景名勝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和風景林地不得少於20米。

(2)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公園、遊樂園的退讓不得低於10米。

第三十九條建築物退讓紫線距離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四十條建築退讓黃線距離,應當符合城市行政設施專業規劃和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壹條機場、高速鐵路、通信、微波、軍事設施等設施附近的建(構)築物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