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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皮卡車進城規定

法律解析:核定載質量1且小於1000 kg(不含)的貨車,每天7時至22時不得在下列道路行駛: (壹)二環路(含)以內的區域道路(二)呈貢區石龍路(不含)、春榮東路(含)、祥和街。2.核定載質量1000公斤(含)以上的貨車和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拖拉機、農用車、掛車、起重機、輪式自行車等特種作業車輛,24小時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的區域道路和蔡赟路、滇池路、環湖東路(莊稼塘立交至駝峰街)主幹道行駛。此外,上述車輛每日7時至22時不得在下列道路行駛: (壹)呈貢區蔡赟路輔路、聚賢街、春榮東路、春榮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二)呈貢區石龍路(不含)、春榮東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王良路(不含)、錦繡街(含)、春榮西路(含)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三)東環高速(不含)、西北環高速(不含)、昆安高速(從高楓立交區至和平村收費站,不含)和繞城高速內環中線(不含)圍合區域內的道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在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