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
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期間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請求銷售貨款證明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之日。
2.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之日。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中提到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