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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沒有約定融資租賃合同結束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還是歸承租人所有。

關於房租的規定?與壹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價格,而是出租人融資的價格。

租金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經濟利益。出租人應從租賃資產中獲得收益,即收回租賃資產的原買價、貸款利息、營業費用和壹定的利潤。承租人要計算租金成本,即租賃資產產生的產品收入,除了沖抵租金外,還要取得壹定的利潤。

總租金壹般有以下幾個要素:購買租賃物業的費用;預期名義價格,即設備的剩余價值;融資利息;租賃費;出租人的利潤、租賃期限等。如果出租人對租賃財產進行保險,保險費也將包含在租金中。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允許先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可能出現以下情形:壹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催告權;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約定的賠償金或者相當於剩余租金的賠償金。二是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時,如果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還超過部分的價值。這裏的“大部分租金”應該是指承租人至少支付總租金的60%。

第二種情況,可以有壹個例子來說明。比如某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應承租人要求,以800萬元的價格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賃期限為4年,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但合同履行第三年結束後,承租人已支付75%的租金(即900萬元),承租人因資金不足無法繼續支付剩余租金。此時出租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如果現在租賃物的價值是500萬,承租人未付的租金是300萬,出租人將租賃物運回所發生的費用是50萬,那麽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就是150。對於這150,承租人有權要求全部或部分返還。

處理到期租賃物的幾種方法。壹般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是壹項可選擇的義務,而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壹般較長,到期後承租人可以選擇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壹般有三種選擇——保留購買、續租或退租。

保留購買是指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雙方約定的殘值費(名義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交易大多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留置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

續租是指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繼續租賃租賃物;或者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的,出租人同意本合同繼續有效,直至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或者留購。前壹種方式,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後壹種方式,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

退租是指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負責按照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產生的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壹切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約定和交易習慣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缺陷索賠?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質量缺陷,是指租賃物的包裝、質量、規格、數量、技術性能、備件等與合同不符。

與壹般租賃合同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壹般不負責對承租人進行瑕疵擔保,而是由出賣人負責對承租人進行瑕疵擔保。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的,由出租人承擔責任。此時,壹旦出賣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主張賠償。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除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外,應當向出租人即供貨人主張賠償。

在租賃期間,租賃物有瑕疵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有兩種情況:壹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買賣合同由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權利;另壹種情況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買賣合同是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的,出租人既可以直接向出賣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將部分或全部請求權轉讓給承租人。但債權是否轉讓,應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並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合同中未約定請求權轉讓條款的,出租人向出賣人主張賠償,承租人有義務提供必要的索賠材料,協助出租人主張賠償;合同中有壹條關於請求權轉移的條款,承租人有資格直接對外索賠時,可以向出賣人本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