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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鹹陽市渭城區廉租房?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

經審查,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擴展數據: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批準或者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予以註銷登記;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的住房,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租金。

第三十壹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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