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請求解除合同時,轉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維護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非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沖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