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公司應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為租車公司明知租車人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仍然將機動車租給此人,這是非常明顯的。如果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租車人缺乏必要的駕駛技能是事故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那麽租車人將在不同程度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