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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無駕照)租車後和同學出去玩,發生交通事故。租車行和學生家長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18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不再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職責(當然按照我國的習俗,父母在子女參加工作前會繼續為其提供生活、教育等方面的經濟資助,但這是父母的自願行為,不是法定職責),所以父母不會為此事承擔責任。

租車公司應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為租車公司明知租車人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仍然將機動車租給此人,這是非常明顯的。如果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租車人缺乏必要的駕駛技能是事故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那麽租車人將在不同程度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