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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對大巴事故負責嗎?

旅遊公司是否應該對大巴事故負責,要看情況。

詳情如下:

1.旅遊客車上的交通事故是因旅遊客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由客車所屬的運營公司承擔責任;

2.事故由第三方造成的(如車輛碰撞),由第三方承擔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旅遊大巴為乘客購買了意外險或第三者責任險,可以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

旅遊客車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移動時應註明位置)並立即撥打“122”報警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後,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開展調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論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身心狀態和有關道路狀況進行檢查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預付搶救傷者的醫療費用和事故責任保證金。沒有的,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支隊法制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作出新的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終局的。

綜上,旅遊大巴發生交通事故,旅行社和駕駛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和司機可以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