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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房屋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市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規劃、房產、農業、公安、土地儲備、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區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組織本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本轄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範圍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征收範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征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批準。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和常住人口進行登記,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征收範圍等場所公示。第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三)房屋分析、轉讓、出租和抵押;(四)遷入戶籍或分戶(因結婚、生育、大專畢業、復員軍人、刑滿釋放等原因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進行工商登記;(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區人民政府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實際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並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在其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項目中已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第八條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有效面積,按照下列情況計算: (壹)被征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有效面積。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房建設許可證》等合法證照,且許可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許可面積計算有效面積。(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60平方米、高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3)被征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200元/平方米計算申請補足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後的有效面積。但因擅自交易等原因導致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積後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第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後,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剩余有效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成本給予補償。因交易等原因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按照交易後剩余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產權調換後,被征收人可按800元/m2申請追加購買,追加購買面積為人均建築面積15 m2。第十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相應安置房所在區域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安置面積給予補償。安置面積按本辦法第九條結算(含人均可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第十壹條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相關的下列人員,除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員外,均可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 (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並依法收養的子女;(2)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民;(三)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和服刑人員;(4)符合住房安置和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未出生孕婦;第十二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日期。第十三條被征收人將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的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補償設施搬遷費用。第十四條征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單位平方米成本給予補償。第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涉及不可移動的附屬物和構築物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公告日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第十六條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給予不超過18個月的過渡期安置。過渡期間,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安置的,從逾期之月起不足0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的50%;超過12個月的,從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加逾期臨時安置費。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安置在現有房屋或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支付。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安置的,按500元/戶?第二個標準支付2搬遷費,現有房屋安置或實行貨幣補償的,支付1搬遷費。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十七條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按時搬遷,並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和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第十八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補償安置方案,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的賬號、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全市信息共享。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提供虛假或者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的。騙取補償的,已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查自始無效,已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房依法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征收人所屬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辦理土地使用、住房建設和戶籍遷移手續的。經調查屬實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範圍,故意幫助被征收人騙取補償安置的,經調查屬實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度。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備選名單中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進行公開搖號和抽簽,並對搖號和抽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五條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 12 1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尚未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已開工但未完工的集體土地和房屋補償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方案執行。這是《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限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規定了政府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需的必要程序,列舉了不予補償的情形,規定了補償方式、項目和計算方法。積極自覺地了解這些規定,有利於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