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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錨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拋錨車輛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壹百二十壹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壹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而上述人員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無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1,車輛附件的表現形式:

壹、從車輛運營類型來看,可分為客運車輛和貨運車輛。其中,客運車輛接駁分為長途客運、本地公交和出租車運營。

第二,從車輛來源上,可以分為掛靠人購買的車和掛靠單位購買的車兩類。掛靠單位指定購車有兩種:從掛靠單位購買和從掛靠單位指定的車行購買。

三、從購車來源看,壹般有三種購車方式:關聯人自籌、保留所有權分期購車、汽車消費貸款購車。

第四,從隸屬關系的形成過程來看,可以分為初始隸屬關系和後續隸屬關系兩種。前者是指掛靠方與掛靠單位之間的初始掛靠關系,後者是指掛靠方在掛靠關系形成後,將掛靠車輛和掛靠合同轉讓給他人而形成的新的掛靠關系。

第五,從隸屬關系形成的原因來看,可以分為政策性隸屬關系和非政策性隸屬關系。如果國家政策要求不允許個體經營者從事客運經營,以至於個體車主在經營客運時不得不選擇依賴,這就叫政策性依賴。

第六,從掛靠單位收取的費用來看,實踐中有無償掛靠、掛靠壹定管理費和掛靠管理費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長途客運和地方公交車輛,掛靠單位因為向掛靠人提供運營線路,壹般會直接從運營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利潤或者變相收取高額的“管理費”。

2、車輛掛靠的主要特點:

第壹,有名義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名義所有人是掛靠單位,實際所有人是掛靠人。

第二,車輛是關聯人購買的。

第三,掛靠單位雖然是名義上的所有者,但並不具備所有權的四項權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四,車輛運營權由掛靠人控制,名義所有人不參與車輛運營。

第五,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掛靠合同約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車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