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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政策支持,限定戶型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符合所在鎮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員工,是指高校畢業未滿5年、在就業城市有穩定職業、在就業地有戶籍的員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就業城市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第三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建立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和退出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審計、價格、統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對市、縣人民政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優惠和扶持政策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優惠政策執行,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單獨規劃、專款專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行政劃撥;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並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邢弢、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先決條件予以明確。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歸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第三章規劃建設和住房籌集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融資應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結合的方式。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求,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包括:

(壹)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年度預算;

(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3)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財政補貼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商業銀行貸款;

(七)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第十四條政府融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專項用於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第十五條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籌集的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從以後年度收取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由同級財政予以償還。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費用。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包括:

(壹)市、縣人民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二)各類開發區、街道和鄉鎮投資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住房;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

(四)已退出或閑置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