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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建設和商業模式有哪些?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配套的建築物和設施應合法。業主對項目單位和項目支持的建築物有所有權的,可以采取自建方式,業主出資建設並獲得收益。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人不是統壹主體的,項目單位與建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簽訂建築物、設施的使用或者租賃協議,並根據運行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

模式壹:以園區為單位的集中連片開發模式;

建議:

1,采用園區統壹開發模式。單個工廠的屋頂開發成本較高,建議采用“園區屋頂、集中開發”的模式,即集中連片區域由單個開發商開發,體現規模化、標準化、展示化;多種方式推進示範應用,以屋頂為主要建設方式,兼顧路燈、戶外棚架等。

2、管理委員會對屋頂進行統壹管理。對已建成的廠房等建築,充分發揮管委會的指導協調作用,對園區內具備條件的建築屋頂進行統壹管理,通過組織屋頂企業業主現場考察、提高企業有序用電水平、優先新增用電等方式,與屋頂企業簽訂協議提前安裝光伏電站,統壹實現光伏發電系統覆蓋。對於新建建築,應提前支持分布式光伏的設計、安裝和並網。

3、光伏物業公司統壹電站管理。園區管委會與開發商(或電網)成立專業的光伏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轄區內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電網對接、電費結算、運行維護。壹旦業主出現用電波動,可以盡快找到新用戶,最大程度保證分布式光伏的經濟性,徹底解決電費收繳難、常規運行預期收益不確定等問題。

4.融資能力強的公司,如大型國有電力開發商,可以直接從政策性銀行貸款,以盡可能低的利率獲得長期融資支持。其他投資機構,如私營企業,可以成立“專業投資實體”,以股權基金或投資公司的形式,吸引公共和私營機構或公眾等多元化投資者投資建設分布式電站。引導國內分布式市場從實體項目層面的商業模式逐步轉變為以開發、融資、運營壹體化為核心,實現產業與資本融合的商業模式。運用公認的PPA和融資租賃模式引入更多長期資本。

模式二:以節能服務公司為主體的分散發展模式;

建議:

1.中小型電力開發商和節能服務公司很難參與第壹種集中連片開發模式。由於規模小,很少采用與地方政府和電網合作或合資的模式。但是,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的應用和屋頂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們仍然需要為中小型電力開發商、節能服務公司和業主創造良好的市場應用條件和配套機制。

2.為解決融資問題,可借鑒佛山三水案例中應用的“統借統還-融資平臺”模式,鼓勵地方政府和企業在試點地區建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運作模式為核心的融資平臺。政策性銀行向具備貸款資質和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提供授信,或鼓勵大型光伏企業參與並承擔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則通過委托貸款等有效的資本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

3.針對中小企業壹次性投資成本高的問題,可對初裝費進行補貼(包括設備補貼和工程補貼),並根據裝機容量采取階梯補貼,鼓勵屋頂資源的利用效率。此外,鼓勵地方政府出臺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稅收優惠方面做出調整。

4.上網電量的統壹消耗和協調。壹般分散式分布式光伏項目裝機容量較小,部分地區負荷主要集中在夜間,白天自用電量較小,導致項目收益相對較差。建議電網以“高於脫硫基準價格,低於銷售價格”的價格購買分布式光伏的上網容量。

黃明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光伏電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