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經營、管理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壹)配備不少於20輛汽車,且汽車和車輛價值不低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必須有不低於價值5%的汽車和車輛。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停車面積不小於正常持有的出租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業務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並應有壹名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財務會計、業務管理、車輛技術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持主管部門證明或企業或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章程、資信證明、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二)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按核定數量購置車輛,申請租車到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申請後,應當根據其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批,並在45日內作出答復。
租賃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審批審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汽車租賃行業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