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上海外來人口綜合保險的具體保障範圍有哪些?

上海外來人口綜合保險的具體保障範圍有哪些?

壹.海上風險和損失

(1)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壹般是指海上航行中發生的風險或海上運輸中附帶的風險。包括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不包括海上壹切風險,如海上途中戰爭造成的損失。此外,海上風險不僅限於海上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還包括與海上運輸相聯系的內河、內河、內陸湖運輸過程中的壹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天災

自然災害是指不受人的意誌支配的自然力造成的災害。比如惡劣天氣、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海浪拍海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

上述自然災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發等風險真的在海上嗎?

答:不會,這些風險發生在內陸或內河或湖泊,但對於海上貨物保險來說,這些風險伴隨著海上航行,往往危害很大。為了滿足被保險人的需要,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漸將其納入海上貨物保險的承保範圍。

2.事故

事故是指由於偶然的、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指因擱淺、觸礁、沈沒、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相撞、相互碰撞、著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海上損失和費用

海上損失和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中由於海上風險而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根據海上保險業務的壹般慣例,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上運輸有關的陸地或內河運輸中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1.海上損失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全損。簡稱全損,是指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壹批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全損。根據損失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來源:考試大學

(1)實際總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完全滅失或損壞後,已經失去了原來的用途。比如整批貨物沈入海底無法打撈,船只被海盜搶劫,貨物被敵人扣押,船艙被淹,船艙裏的水泥被海水浸泡無法使用,船只失蹤半年仍然杳無音信。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構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

第壹,保險標的完全喪失。指保險標的的實體已經完全損壞或不復存在。例如,大火燒毀船只或貨物,糖和鹽等可溶性貨物被海水融化,船只被颶風擊沈,船只相撞沈入深海。

第二,保險標的失去了屬性。也就是說,保險標的的屬性已經完全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的化學變化導致貨物的分解。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的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的損失是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耗嚴重,但屬性沒有發生變化,經過壹定的整理,可以以原貨物的名義減少,這只是部分損耗。

第三,被保險人不可挽回地失去了保險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根本沒有損失,也可能有損失而不喪失其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不可挽回地喪失了有效占有。比如壹根金條掉進了海裏,不可能再找回來。再比如戰時保險貨物被敵人繳獲,宣布為戰利品。

第四,保價商品神秘失蹤。根據海上保險的慣例,當壹艘船消失了壹段合理的時間後,它就被宣布為失蹤。在和平時期,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為是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如果船只失蹤,船上的貨物也會“不明原因失蹤”,船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

(2)全損推定。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後,保險貨物的實際損失是不可避免的,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具體來說,被保險貨物的推定全損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保險標的實際全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船舶在偏僻、危險的地方觸礁,因天氣惡劣無法施救,雖然貨物實際全損尚未發生,但實際全損必然發生;再比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他們沒有失去屬性,但是可以預料的是,當他們到達目的地的時候,他們會失去屬性。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索賠推定全損。

第二,被保險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在合理時間內無法恢復保險標的,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費用大於恢復後的保險標的價值,構成推定全損。

第三,被保險貨物嚴重損壞,其修理、恢復和繼續運輸費用之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構成推定全損。

有壹臺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中觸礁,船體劇烈搖晃,損壞了儀器。經專家檢查,修理費用為65,438元+06,000元。如果拆開來做零件銷售,可以賣到2000美元。儀器屬於哪種損耗?

這種損失屬於推定全損。因為它的修理、修復費用和持續運費的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本文來源:考試網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不到全損的程度。部分損失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在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情況下,為解除貨物運輸的危險而采取的自覺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導致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在運輸途中,威脅到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安全。比如風暴卷進了海裏的壹些貨物,導致船體嚴重傾斜。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所有的貨物都會沈入大海。這時船長下令丟棄壹些貨物以維持船體平衡,這部分犧牲屬於共同海損。

因為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保護船舶、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免受整體損失而支出的,應當由船舶、貨物和運費收入按照最終的救助價值進行分攤,稱為* * *共同海損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真實的危險。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臆測。

第二,必須自動自覺地采取合理措施,成本必須是額外的。

第三,必須是為了船只和貨物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損失僅僅是為了船舶或貨物的單方面利益而造成的,則不能視為共同海損。

第四,必須是超常損失。

②單獨海損。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保險範圍內的風險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損失只由各受害方承擔。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壹,平均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由保險風險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失;* * *共同海損不是被保險風險直接造成的損失,而是為解除貨物遭受相同危險而故意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損失。

第二,損失的責任不同。單獨海損應由受害方承擔;* * *共同海損應由所有受益人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分攤。

2.海運費用

海運風險不僅損壞貨物本身造成經濟損失,還會造成成本損失。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也對這些費用進行賠償。包括主要搶救費用和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主、受讓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各種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此類救援費用。

2)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勞動報酬。

二。外部風險和損失

外部風險和損失是指除海運風險以外的各種外部原因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外部風險和損失包括以下兩種:

壹種是壹般外部風險和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壹般外部原因造成的被盜、短少、破損、雨淋、潮濕、高溫、黴變、異味、汙染、滲漏、鉤損、銹損等風險和損失。

另壹種是特殊外部風險和損失,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殊外部原因造成的風險和損失。比如戰爭、罷工、中途滯留船舶導致無法交貨、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貨物造成的損失等。

除上述風險和損失外,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可能遭受其他損失,如運輸途中的自然損失、貨物的特性和固有缺陷造成的損壞等,這些都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內。

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賠償原則、近因原則和代位原則。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