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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警惕六大商鋪租賃合同陷阱!

現在租商鋪做生意是普遍現象。很多人不知道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應該註意哪些問題。事實上,合同中可能有許多陷阱,我們必須加以防範。所以下面是商鋪租賃合同的壹些註意事項,防止妳被騙。

店鋪租賃合同中的陷阱;

1,房子的用途

簽訂合同時,租賃店鋪必須確認房屋租賃用途。租房子開服裝店做商業用途。否則會影響營業執照的辦理。

2.租賃期間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商鋪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店鋪租賃期限屆滿,雙方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簽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租賃主體

簽訂商業房地產租賃合同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原件,必要時到房屋交易中心核對房屋權屬登記。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產權證登記的業主是否壹致。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而是代理人或代理人,出租人需要提供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的房屋為兩人以上所有,則需要所有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或授權。壹旦承租人忽視了對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就可能陷入房東“合同效力”的陷阱

4.轉租房子

店鋪經營狀況不好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轉租店鋪。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裝修補償

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是否可以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後,雙方應約定如何處理裝修結果。未約定裝修處理方式的,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應當賠償承租人裝修損失;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補償。

6.租賃合同的登記

門店租賃合同成立後,合同雙方應將租賃合同送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未經備案登記的租賃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對於商鋪租賃,房屋是不動產,房屋的出租人必須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果是業主,應當依法取得產權證;是使用權的,應當有合法的租賃證明和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

商鋪租賃合同應該註意的問題在這裏為大家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