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街、巷、鄉鎮街道和工業園區的零售點間距不得小於20m。
(二)居住區外的營業用房,零售點間距不小於20米,出入口兩側10米以內不受間距限制;居民區每200戶設壹個零售點,零售點設置為營業用房和住宅樓首層。
(三)機場候機樓、候機室、零售點的間距不小於20米。
(四)汽車站、火車站的零售點與高鐵站周邊營業用房的距離不小於30米。候車室裏按照每五個商鋪設壹個零售點。
(五)行政村部周圍設有營業用房的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20米。每個自然村(組、隊、社)有1個零售點,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自然村(組、隊、社)有1個零售點,自然村(組、隊、社)最多有2個零售點。
(六)國營靈武農場第二站內,零售點間距不小於30米。國營靈武農場第壹、三、四站參照自然村設置零售點。
(七)各類綜合性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專業市場、貨物集散地、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等。有封閉或相對封閉的空間,市場外營業用房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20米。市場內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0米。
(八)餐飲、住宿、娛樂服務場所零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星級要求達到三星級以上標準;
2.可同時容納300人就餐;
3能容納10人以上,不少於20個包廂。
(九)在公寓樓、寫字樓內設置零售點僅適用於首層,按照申請順序每棟樓設置壹個零售點,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八項的餐飲、住宿、娛樂服務除外。
(十)在旅遊景區的對外售票區或遊客集散地設置零售點。
(十壹)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氣)站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不會影響周邊零售點間距的測量。根據“壹店壹證”的原則,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零售點。
(12)高速公路服務區最多應有兩個零售點。
(十三)主營業務為五金建材、建築裝飾、按摩、藥妝及醫療器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及家具、通訊設備、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服裝制造及銷售、中介勞務服務、寄售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械化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調味品。化妝品店、美容院、生產加工廠、修理廠、公共廁所、廢品回收點、以收發件為主的快遞網點等。,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截至上壹年度(65438+2月31)轄區持證總戶數的2%。
按照前款規定,以總量控制方式設置零售網點的面積達到核定零售網點數量上限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退壹進壹”的原則和申請順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包括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