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遊泳註冊證書遊泳記錄

遊泳註冊證書遊泳記錄

遊泳教練證有備案嗎?

遊泳教練證需要備案。

遊泳教練和救生員需要國家遊泳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和國家遊泳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依法從事救生相關工作;

取得遊泳教練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從事遊泳指導和教學工作。

考遊泳教練需要壹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比如蛙泳、自由泳、蝶泳、仰泳。這四種泳姿是遊泳教練必須學會的。

此外,壹名遊泳教練不僅要學習遊泳,還要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如急救、心肺復蘇術、潛水技能等。

遊泳卡充值了,老板跑了怎麽辦?

給遊泳卡充值,老板跑了,妳得報警。

因為我們往銀行卡裏充值了很多錢,還沒花完,老板跑了,妳也找不到,所以只能用報警的方式請警察幫我們解決。

生活中很多人都願意往卡裏充錢,商家也會有很多優惠活動。我希望客戶往卡裏充的錢越多越有利,但我不建議往卡裏充太多的錢,因為壹旦商家退出,剩下的就很難拿回來了。

建遊泳池的審批流程?

流程如下:

首先,妳必須申請執照。

(壹)營業執照

(2)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高風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竣工登記表。

二、申請材料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材料都是壹式兩份。

(壹)設立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

1.申請開設遊泳池(供有限公司使用)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董事、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署)及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居住使用證明。

(1)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所有權證;屬於自有房地產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交縣(市、區)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管委會)或居(村)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

場地證書的內容必須包括場地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和發證機構對場地用於經營目的的意見。所購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的,應當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

(2)租賃(借用)房屋登記為住宅(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出租(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出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市場泊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泊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的,屬於城鎮房屋的,應當提交住所(營業用房)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證明。

對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文化創意、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管理咨詢的市場主體,不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汙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辦理工商登記時,申請人可免於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提交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出現汙染擾民情況積極消除不良影響、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承諾。

6.獨立申報名稱承諾書。

(二)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提交的材料(已整合到申請書中,不需提交其他材料)

(三)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提交的材料。

1.體育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附件1-1由申請人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需提供合格證明)。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遊泳)和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不從事遊泳訓練的,不需要提供社會體育指導員(遊泳運動員)的相關材料。

3、安全制度和措施(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事故處理制度、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和治安、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護、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等)。)文字材料。

(四)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備案材料。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消防設施相關工程竣工圖紙;

2、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消防產品供應證和消防產品目錄;

3、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出廠合格證、材料抽樣檢驗證明;

4、消防設施檢驗合格證;

5、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6、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7.國家施工驗收規範規定的自動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地下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鋼結構防火塗料噴塗施工記錄、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驗收證明、建築工程消防設計說明。

遊泳池不屬於教育局管理嗎?

遊泳池不歸教育局管。壹般屬於國家體育總局遊泳管理中心。凡在國內舉辦的全國性公開水域遊泳活動和比賽,必須經國家體育總局遊泳管理中心批準;凡地方組織在本轄區公開水域舉辦的遊泳活動和比賽,必須報所在地區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向國家體育總局遊泳管理中心備案。

三亞的白鷺公園有哪些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白鷺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公共遊憩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白鷺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白鷺公園是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公眾遊覽、休息和觀賞的場所。

白鷺公園保護管理範圍為:東至鳳凰路,西至林春河,南至葉靜安瀾社區,北至新風路和圖書館,面積26.7公頃。

第四條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白鷺公園的主管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白鷺公園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市規劃、國土、環保、林業、水務、工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白鷺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鷺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鷺公園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白鷺公園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在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準的白鷺公園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和備案。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白鷺公園規劃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依法確定的白鷺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將公園用地挪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白鷺公園用地的,應當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確需臨時占用白鷺公園用地的,應當按照《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白鷺公園內修建房屋、會所、辦公樓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第十壹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公園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1類標準,6時至22時白鷺公園噪聲控制在55分貝以下。22時至次日6時,噪聲應控制在45分貝以下。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種類、規模和數量。

在白鷺公園設置的商業服務攤點應當符合白鷺公園規劃。

商業服務攤點應當依法經營,並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確保遊客安全。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洪和用電安全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和危樹,配備滅火救援器材,並定期維護和更新。

第十五條在白鷺公園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公園景觀、綠地和各項設施的原狀。

在白鷺公園內開展的各類活動,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參與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確需舉辦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除下列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公園:

(壹)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救護、工程救援等車輛;

(三)經白鷺公園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工作車輛。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並註意安全。

第十八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白鷺公園的生態環境和設施,遵守白鷺公園的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白鷺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毀壞紅樹林的;

(二)傷害、捕捉、驚擾白鷺等動物;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

(四)進行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的;

(五)排放汙水、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六)盜竊、踐踏、損壞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

(七)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

(九)遊泳、垂釣、垂釣、露營、燒烤、燃放孔明燈籠和煙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種設施上攀爬、塗寫、刻畫、張貼、懸掛;

(十壹)散發廣告、兜售物品;

(十二)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嚼口香糖、隨地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果核)等不文明行為;

(十三)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和設施、影響公園容量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侵占白鷺公園土地或者臨時占用白鷺公園土地逾期不還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按臨時占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在白鷺公園內擅自搭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依照《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幹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噪聲超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白鷺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遷出或者拆除,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在白鷺公園內進行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擅自將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駛入白鷺公園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偷盜、踐踏、損壞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的,處以樹木花草或設備設施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傾倒垃圾、廢渣、油汙或雜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遊泳、垂釣、垂釣、露營、燒烤、燃放孔明燈籠和煙花爆竹,攀爬、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種設施上擅自塗寫、刻畫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銷售商品的,罰款壹百元至五百元;

(六)散發廣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隨地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核)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經確定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白鷺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自2015 12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