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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還有優先購買權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有優先購買權。只要租賃合同沒有終止,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承租人拖欠租金構成租賃合同解除條件,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租賃關系不存在,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