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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法是將旅行社分為批發旅遊經營者和旅行社,各自設立分公司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 1.旅行社每設立壹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

1.申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或出境旅遊業務,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人人格,也可以。我不做旅遊生意。

2.註冊資本(認繳)30萬元以上。

3 .申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獨資)企業需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開立質量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能在旅行社停止營業後才能收回。

5.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交存質量保證金20萬元;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增加質量保證金654.38+0.2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壹個分支機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加5萬元;每設立壹家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分公司,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加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委派領隊組織出境遊的遊客,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經驗。8.國內旅遊業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遊業務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是未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罰款、處罰。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旅行社的設立和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商務、外匯等相關部門的人。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誠信經營。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

第七條申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表。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不符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業務範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業務範圍。

第十壹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壹管理,不得從事除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原許可證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發或者交回旅行社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質量保證金專用賬戶,交存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金額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金額的銀行保函。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交存質量保證金20萬元;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增加質量保證金654.38+0.2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分支機構,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加5萬元;每設立壹家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分公司,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加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動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壹)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遊者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支付的旅遊費用的損失。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支付賠償的,美國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賬戶中劃撥賠償。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繳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或者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數額減少50%,並向社會公布。旅行社可以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降低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以質量保證金補償旅遊者,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或者依法降低質量保證金的,應當予以補足。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準予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不符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旅遊業務,不得經營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旅遊業務,但美國的決定或者中國與內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的自由貿易協定除外。

2.旅行社開辦出境遊業務的分公司對嗎?

答:旅行社管理是指旅行社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和實現自身的戰略目標而做出的決策,以及為實現這壹決策而在各方面做出的努力。經營旅行社是最基本的活動,是其生存和發展的第壹職能。旅行社的管理能力和效果,主要取決於能否正確認識和把握市場需求和變化,企業內部優勢是否得到充分發揮,內部條件和市場的協調發展程度。也就是說,要看旅行社適應市場的能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旅行社可以經營國內旅遊、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入境旅遊等旅遊業務。從事出境和邊境旅遊,必須取得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國內旅遊;

(2)出境旅遊;

(3)邊境旅遊;

(4)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經營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範圍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入境旅遊、出境旅遊和國內旅遊。具體業務包括以下內容:

1.吸引中國遊客來華旅遊,安排交通、觀光、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並提供導遊服務。

2.為吸引外國遊客來華,華僑、港澳臺人士將告知其回國及赴大陸旅遊事宜,安排交通、觀光、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並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準,招徠和組織境內居民出國及港澳臺旅遊,並為其安排領隊和委托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吸引和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與我國接壤的國家規定的邊境地區旅遊,並為其安排導遊和委托接待服務。

5.經批準後,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旅遊者辦理出入境和簽證手續。

6.為遊客代購和預訂國內和國際機票,並提供行李服務。

7.國家旅遊局規定的其他旅遊業務。

3.下列屬於旅行社經營的出境旅遊業務。

為了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在投標時必須在主管旅遊局繳納壹定的質量保證金,通常國內旅行社30萬元,出境旅行社1.4萬元。

: 4.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繳納

1.吸引中國遊客來華旅遊,安排交通、觀光、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並提供導遊服務。

為了吸引外國遊客來中國,海外華人、港澳臺人士會通知他們返回。

5.經批準後,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旅遊者辦理出入境和簽證手續。6.為遊客代購和預訂國內和國際機票,並提供行李服務。7.國家旅遊局規定的其他旅遊業務。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人自有的經營場所或申請人租賃的經營場所,租賃期限不少於壹年;2 .必要的業務設施,即2臺以上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3.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5.根據《旅行社條例》,我國旅行社分為經營市場和經營範圍。

易,國內旅行社業務範圍參考: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

二、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機票銷售代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接受委托賣票;賣火車票;禮儀;

機動車公共停車服務;餐飲管理;租壹輛汽車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和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吸引或者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管理和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並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遊資源,保證旅遊業和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資源條件,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區建設,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發展。

鼓勵國內單位、個人和外國投資者依法投資開發旅遊資源,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宣傳,提高重點旅遊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遊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遊產品,豐富旅遊文化生活;教育旅遊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壹、質量第壹、服務第壹的理念,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

第八條在旅遊管理活動中對保護、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遊客

第九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可侵犯;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服務,自主決定旅遊目的地。

第十壹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秩序、旅遊安全、環境衛生等規定。,履行旅遊合同或協議,珍惜旅遊資源和設施,尊重旅遊目的地的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建立旅遊投訴制度。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向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對旅遊者的索賠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在五日內答復旅遊者;接受人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十日內給旅遊者答復。

第三章旅遊經營者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和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單位,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專門從事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商店、旅遊公司和服務公司、旅遊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村(村)、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和個體經營者。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公布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迫旅遊者參加其不願參加的旅遊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遊商品和服務,不得強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不得騙取或者敲詐旅遊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確保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高空旅遊設施和探險旅遊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法規和標準。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助或者幫助尋找,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旅遊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忠於職守,遵守法律法規,熱情為遊客服務。

第二十條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遊經營者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壹條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遊團應當與旅遊團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旅遊業務,不得超越其經營範圍經營旅遊業務。

第二十二條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點)的管理,保持旅遊設施完好,保持旅遊景區(點)整潔,為旅遊者提供安全、文明、衛生、優美、便利的旅遊環境。

第二

導遊人員必須在導遊崗位佩戴導遊證和導遊證,不得無證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從事導遊業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遊者的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遊客意願變更旅遊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帶境外旅遊團或團隊到非指定旅遊單位住宿、餐飲、購物、娛樂或包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旅遊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旅遊經營者應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重點旅遊設施和項目的建設應當征求人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美。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美國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申請報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美國政府批準。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省級旅行社在本省設立分社,省級旅行社在本省其他地區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旅遊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遊辦事機構、開辦旅遊企業、舉辦旅遊促銷活動或者在境內舉辦全國性旅遊促銷活動的,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遊機構,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向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質量保證金屬於有償旅行社,用於賠償遊客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新建旅遊星級飯店,應征求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符合星級條件的飯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並納入規範化管理。被評定為星級的飯店應當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壹條旅遊飯店、旅遊度假區(村)、旅遊汽車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從事旅遊涉外業務的,應當按照旅遊標準在指定點進行管理,保證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景觀內容、接待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衛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和旅遊設施狀況,對旅遊景區(點)進行分類。

(三)向旅遊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遊者的住宿、餐飲費用;

(四)違背遊客意願,擅自變更景點;

(五)帶境外旅遊團、團體到非指定旅遊單位住宿、餐飲、購物、娛樂、包車。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和美國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導遊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從事旅遊或者旅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997日起施行。

6.根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經營出境遊業務需要繳納* * *費用。

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國內旅行社很容易。如果需要有出境遊資質的旅行社,首先要辦理國內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