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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壹份簡單的租房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坐落於,房型,使用面積:平方米,房屋質量好。

2.租賃期限為* *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支付期限為每月壹次人民幣。

四。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幣,並支付首期租金。本合同終止時,押金應全額退還給乙方。

5.租賃期間,乙方應支付水、電、氣費用。有線電視費由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物業管理費由甲方承擔..(今日閱讀:電:氣:水:)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除、轉租、轉讓或出借該房屋的;

2.乙方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產生噪音,影響本大廈居民生活;

3.乙方拖欠租金。

7.租賃期滿前,甲、乙任何壹方如欲終止合同,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

八。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對房屋結構進行任何改動。

9.租賃期間,房屋如有質量問題,甲方應負責維修。

10.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損壞,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負責。

XI。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處理。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房屋租賃證》

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的合法有效憑證。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房屋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公安部門在戶口登記的憑證之壹。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塗改、出借或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享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租賃期間出租人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保護或添加。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出租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