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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20年以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當時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這種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同,也應該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即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

律師建議,為保護交易安全,實現合同目的,新的租賃期限應從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應認定無效。

租賃合同約定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優先續租權。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經承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