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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縣人民政府關於劉莊煤礦采煤塌陷區部分村莊搬遷安置的通知

淮南市潁上縣采煤沈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護沈陷區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煤礦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安徽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煤沈陷對居民的搬遷安置補償。本辦法所稱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采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居民。

第三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采煤沈陷區搬遷安置補償費:

(1)統壹采用人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拆遷戶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人均補償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

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人均補償面積30平方米;

2.單位面積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820元。

(二)煤礦企業按搬遷補償費的32%繳納綜合調節費,由搬遷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理。主要用於解決居民原有合法住房面積大於補償面積的問題。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 30m2× 820元/m2× 32%。

(三)新村公共建設補償費為拆遷戶補償費的25%,由煤礦企業支付。主要用於新村道路、排水、排汙、綠化、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 30m2× 820元/m2× 25%。新村到戶供電費用由當地縣(區)政府和煤礦企業協商補償。

(四)新村選址征地報批、場地平整、高壓供電等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5)搬遷管理費由煤礦企業按搬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新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補償費總額的2.8%支付。

(六)煤礦企業拆除原房屋每戶支付1000元。

(七)對新村建設期間新出生人口,煤礦企業按出生率支付補償費,以搬遷公告之日市政府公布的上壹年度數據為準,補償期限為2年6個月,由搬遷所在地鄉(鎮)政府辦理。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 30m2 ×820元/m2 ×人口出生率×2.5(年)。

(八)原村宅基地被煤礦企業征收的,農民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新增宅基地面積的部分,由煤礦企業按照現行征收建設用地的相關標準給予補償。

鄉(鎮)村工商企業、集體、事業單位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文件給予補償。違建或搶建的不予補償。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條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立核查小組。由縣(區)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牽頭成立核查小組。核查小組由四方組成:壹是當地公安機關;二是縣(區)國土和農業部門;三是縣(區)征遷部門和鄉(鎮)村;第四是煤礦企業。核查組具體負責搬遷人口和戶籍的核查工作。

(2)核查和公告。核查組在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人口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戶數的基礎上,對擬搬遷村的居民進行了實地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核查組在村裏進行了三次公告,每次公告時間為7天。核查小組應當向社會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監督電話,切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3)審核確認。核查組完成現場核查和張榜公示後,將擬搬遷村的戶數、人口數上報縣(區)政府審核確認。

確定搬遷村數和人口的截止日期為公告搬遷日期,以當地派出所戶口簿記載為準。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計入家庭人口:

1.原在當地農村登記,現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

2.因學校戶口在外地就讀的子女;

3.原是當地農村戶口,現正在服刑的人員;

4退休人員回原籍,未享受福利分房;

5.獨生子女家庭,在原家庭人口基礎上增加1人(人口增加部分不補償綜合調節費);

6.與女兒* * *同住的老人,經地礦雙方核實,老人為農村戶口,無子女,無其他經濟來源;

7.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計入家庭人口:

1.長期租賃在搬遷地居住;

2.擅自買賣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的;

3.正式驗證前死亡;

4.其他不符合搬遷安置政策的。

夫妻雙方只能享受壹戶安置,不能分戶。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享受安置入戶政策:

1.子女年滿18周歲的,以公告搬遷兩年後的相應日期計算年齡;

2.戶口不在搬遷地,但在搬遷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前,即1995 12 31前實際居住,並擁有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居民,只享受壹戶安置,不允許分戶;

3.其他符合安置戶口政策的人員。

符合入戶條件的拆遷戶應向核查小組提交以下材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派出所應當為遷出學校、參軍、服刑人員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孤寡、孤寡等貧困戶和有特殊問題的,由核查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條搬遷工作分為搬遷公告、搬遷公告、普查和協議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具體日程安排如下:

(1)搬遷通知。煤礦企業負責提前三年將采煤沈陷區擬搬遷村莊通知市、縣(區)人民政府,縣(區)政府據此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凍結搬遷村莊的戶口;

(2)搬遷公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塌陷區所在鄉(鎮)、村發布公告。告知塌陷區範圍、搬遷村名稱、補償搬遷的文件依據和標準、禁止建設等內容;

(3)普查和協議簽訂。

1.實地調查;

2.內部會計;

3.完成沈陷區搬遷方案和新村選址、立項、規劃、用地審批。搬遷村的選址應以無煤穩定區域、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為原則。由縣(區)政府組織煤礦企業和搬遷村所屬的鄉(鎮)政府、縣(區)結算、國土、規劃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煤礦企業在征地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征地相關費用;

4.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縣(區)政府組織煤礦企業與搬遷村所屬的鄉(鎮)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議。以上四個環節均在公告搬遷後1年內完成。

(4)新農村建設。搬遷村所在的縣(區)政府是搬遷安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村莊搬遷和新村鎮建設。煤礦企業及時繳納費用,補償資金在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全部撥付到位。縣(區)政府要在簽訂村莊搬遷協議後1年內完成新村住房建設任務,有高層建築的安置項目要在1年半內完成新村住房建設任務,建設完成後6個月內組織居民入住,同時完成原村住房拆遷。

第六條采煤沈陷區新村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中安置、統壹建設的原則,並與美麗鄉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相結合。

第七條新村用地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

(壹)淮河以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其中,郊區和農村集鎮,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15%。

第八條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發揮沈陷區村莊搬遷安置的主導作用,做好搬遷安置工作;煤礦企業要切實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支付相關費用;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協調、監督、檢查采煤沈陷村搬遷安置工作,並建立考核機制。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操作、廉潔履職,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嚴厲打擊違法建設。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對采煤沈陷區村莊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相關違紀違法行為,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汙受賄、挪用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對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縣(區)和鄉鎮政府,由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未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村莊搬遷任務,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相關縣(區)、鄉鎮政府和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壹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先搬遷後開采”的原則,切實保護采煤沈陷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實施“先遷後采”、在村莊搬遷中履行應盡職責的相關煤礦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因未完成村莊的煤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煤礦企業在村莊搬遷中未履行應盡職責,導致村莊搬遷不能按時完成,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相關煤礦企業和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0+0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淮南市采煤沈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安置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淮府辦[2011]104號)同時廢止。對於人口核實公示,尚未簽訂補償協議的,由土地和企業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