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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店面時,如何約定辦理營業執照的條款?

租賃店鋪的目的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首要條件是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店鋪租賃合同時,應圍繞營業執照的辦理設定諸多條款,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租賃登記信息未註銷,導致新的租賃合同未登記,導致未能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已經在店鋪登記,但工商登記信息未註銷或移動,導致無法在同壹店鋪再次登記新的營業執照;

3.房型非商業,無法進行經營活動,導致無法辦理營業執照;

4、涉及特殊商業行業(娛樂、餐飲等。),還需要通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的檢查,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才能取得營業執照;

5.由於缺少出租人的材料,營業執照無法登記。發生上述第65438條+0、2、3、5項情形的,可以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的義務,可以給予出租人合理的寬限期。超過壹定期限不能排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四條的情形可以設定為無責任終止的情形,以保證承租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可以無責任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