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汽車指標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指標和身份證出租給丙方是否合法?

汽車指標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指標和身份證出租給丙方是否合法?

壹般來說,司法實踐中不承認汽車指標租賃協議的效力。

實踐中,將車輛指標出租給他人,會造成車輛實際所有人與車輛登記名義所有人的分離,有違車輛登記管理制度的宗旨,必將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給雙方帶來不可控的法律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該合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小汽車指標租賃合同無效。動車登記制度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機動車所有人與登記人壹致是機動車登記制度的內在要求。機動車屬於高度危險物品,機動車所有人與登記人之間的錯位將導致責任主體的明確、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的處理、道路交通秩序的維護出現混亂,不利於基本公共利益。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都體現了機動車管理的如實登記基礎。這種利用車輛指標租賃的形式,惡意規避行政管理,違反了行政機關稀缺資源配置的行政秩序,損害了機動車管理的基本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