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莞公積金和深圳公積金的租房提取比例是,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付金額的50%,每月提取金額每年不能超過12個月。
2、東莞和深圳為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金額不超過12月申請提取前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
3.東莞、深圳在本市範圍內購買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或新建、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存儲余額的60%,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