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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準則是否適用於租金收入?

不適用。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移商品)的方式;收入金額應反映企業預計因轉讓這些商品(或勞務,以下簡稱商品)而收到的對價金額。租賃不是所有權的轉移。現在還在出租人手裏。這些都是準則規定的。

新租賃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1)完善租賃認定、拆分、合並的相關原則。原租賃準則下經營租賃和服務的會計處理方法相似,即使沒有準確區分,也不會造成會計處理結果的重大差異。(2)承租人的會計處理由二元模式改為單壹模式。原租賃準則要求根據風險和報酬轉移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的承租人不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為解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明線劃分和會計處理不同帶來的實際問題,新租賃準則對承租人取消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除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均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即采用與原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的單壹模式。(3)完善出租方租賃分類及相關會計處理的原則。新租賃準則總體上繼承了原準則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定,即保留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雙重模式。在分類方面,新租賃準則強調,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應以交易的實質而非合同的形式為依據。並增加了其他可能導致租賃被歸類為融資租賃的判斷標誌。(4)調整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並與收益準則相銜接。根據最新修訂,新租賃準則對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相應調整。即根據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轉讓是否符合銷售條件的評估:資產轉讓屬於銷售的,承租人(賣方)應當按照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預留使用權相關的部分,確認和計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並確認轉讓給出租人的權利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按照適用的準則對購買資產進行會計處理,這些準則應當適用於資產租賃;如果資產轉讓不是為了出售,承租人(賣方)繼續確認所轉讓的資產,取得的轉讓價款確認為金融負債,出租人(買方)不確認所轉讓的資產,支付的轉讓價款確認為金融資產。(5)完善承租人後續計量,增加期權重估和租賃變更情況下的會計處理,原租賃準則沒有明確規範租賃期開始後期權重估或合同變更情況下的會計處理,導致實務中爭議較多,會計處理不壹致。(六)完善與租賃相關的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承租人方面,新租賃準則明確規範了租賃相關權利資產、租賃負債、折舊及利息、現金流出等的列示。在財務報表中根據會計處理模式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