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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的土地規劃和土地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開發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性用地,應當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提供。市計委、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規劃管理局應編制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土地出讓應當根據土地用途和不同地段,采取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進行,並逐步提高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出讓土地的比例。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市地價評估委員會制定的原則計算,報市政府批準後統壹對外報價。第三條凡需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有關文件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項目建議書,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共同踏勘、研究,經規劃管理局核實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後,出具《選址意見書》。第四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含獨資、合資、合作)申請用地,應當自收到選址意見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土地儲備,土地儲備協議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不申請的,其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

房地產企業(包括國內外投資者)應在收到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逾期不申請的,其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第五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用地申請人必須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六個月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用地合同,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六個月內完成上述用地手續的,用地申請人須持相關部門證明。在領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市規劃管理局應當申請延期,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該地塊由市政府收回,用於其他規劃安排。第六條已向市規劃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取得開發用地的房地產開發單位,需要申請新的開發用地的,須取得市建委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等相關資料,市規劃管理局受理新的用地選址申請,市土地管理局辦理用地手續。第七條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房地產開發盡量不用耕地或少用耕地。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作為國有土地征用後,方可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必須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繳納出讓金手續後,方可按程序轉讓。

任何單位(包括企業、鄉、鎮、村)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協議、合同和收取定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作出的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不得拒絕執行。第八條土地使用審批權限不得層層下放。縣(市)與用地單位簽訂超越縣(市)土地使用審批權限的預約用地合同,對外簽訂合同須經市土地管理局同意,重大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凡擅自簽訂出讓或轉讓合同和超權限批準用地項目的,均視為違法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九條在辦理用地手續前,申請人不得提出變更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合同中確定的用地單位名稱、使用性質和規劃設計技術指標,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不得辦理上述變更手續。第十條申請人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後,欲與其他開發商(包括外商)合資、合作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市規劃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受理變更申請。

(壹)必須符合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受讓土地必須已開發且對受讓土地的投資額(不含地價)已達到建設總投資額的25%以上。第十壹條用地單位確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的,必須經市規劃管理局批準。如果容積率被批準增加,他們必須向市土地管理局支付土地價格。標準為:容積率提高0.5%以下的,增加建築面積500元/平方米;附加值在0.5以上的,增加容積率1000元/平方米,未經批準增加容積率,規劃部門按上述標準2倍罰款。經批準調整綠化面積的,按照《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收取綠化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