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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類型有哪些?

合同有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 * *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八條;僅分則就有十五類合同。合同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存在,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其類型也有所不同。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壹般規定簡單介紹壹下:

壹、雙邊合同和單邊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以分為雙邊合同和單邊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惠、承包、運輸、保險等合同都是雙邊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和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方合同是指壹方僅享有權利,另壹方僅承擔義務的合同。如果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的義務,受贈人享有收受贈與的權利,受贈人與贈與人不存在債務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以償還為代價取得權利,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只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而必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而不必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任何價款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給付,如買賣、互惠、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免費的,比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可以有償或無償,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合同。雙邊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邊合同原則上是無償合同,但有些單邊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比如有息借款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有規範並給出具體名稱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知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指具有法律規範和壹定名稱的合同。比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貸、租賃等15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也沒有賦予壹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契約自由原則,允許當事人在不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利益和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訂立任何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和交易活動的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的合同類型之外創設新的合同類型來滿足不同的需求。非典型合同產生後,經過壹定的發展階段,當其成熟典型時,合同立法會及時規範,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這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著名的合同,由於特別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應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壹般原則。對於無名合同,只能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我國合同法的壹般規定和類似知名合同的規定。

四。允諾合同和實際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基於標的物的交付,合同可以分為允諾合同和實踐合同。

允諾合同,又稱非物質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程序,也不需要以貨物的交付為基礎。例如雇傭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物上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交付標的物後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說,這種合同只有在當事人達成協議,必須交付標的物並完成其他支付後才能成立。第三百零六條【保管合同的成立】訂立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後,保管合同才成立。

五、要承包與不承包。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為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具有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例如,書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壹般書面合同和特殊書面合同。壹般書面合同是指當事人自行訂立並即時生效的書面合同,特殊書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經核準登記後生效的書面合同。

不希望型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有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比如口頭合同。但也必須說明的是,毀約合同並不排斥合同采取書面或公證的形式,只是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具體的形式,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合同采取書面或公證的形式。

不及物動詞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合同之間是否存在主從關系,合同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可以獨立於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征在於它的附屬性質,它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為基礎。如果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的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如果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當主合同終止時,從合同也終止。比如擔保合同與設立主債的合同的關系,主債合同是主合同,相對而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

7.為締約各方利益的合同和為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根據合同為誰的利益而訂立,合同可以分為為締約雙方利益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允諾締約雙方的利益(合同)為目的,是指締約雙方享有合同權利,直接僅為自己獲取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和合同當事人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

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締約壹方為第三人而不是為自己創設權利,使自己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直接基於合同獲得利益,合同也不得為第三人設定任何義務。合同生效後,第三人可以接受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合同權利。例如為第三方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八、標準合同和非標準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格式合同、標準化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事先擬定的可供重復使用的條款。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是標準合同,如保險合同。

無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均由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對方只能表示願意或者不願意接受格式條款,壹般不能修改。因此,對方在簽訂此類合同時往往處於劣勢。

此外,根據不同的標準,合同可以分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傳統合同和電子合同。總之,合同的類型是按照壹定的標準劃分的結果;隨著商品交換和內容的復雜化,合同也在不斷發展變化。掌握合同的特征和特點,對實際應用有壹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