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或出借。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控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嚴格審批。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所有權不變,仍屬於國家;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