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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拆分的條件

1.本答案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範圍如何界定?答:本答案僅適用於國家福利分配、調撥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取得的公有住房,包括直接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但單位與職工有特殊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二、因分割公房拆遷貨幣補償糾紛,誰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答:公房拆遷貨幣補償糾紛中,壹個或幾個* * *同居人(以下簡稱同居人)與其他有權獲得拆遷補償的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居人作為* * *共同原告或者* *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通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舍友不願意參加訴訟,最後也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實體權利,法院還是應該和原告歸為* * *壹類。被通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的室友的相關事宜,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3.同居的人需要滿足什麽條件?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中所指的同居人概念不同,本辦法所指的同居人是指在發放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其他地方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也就是說其他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這裏所指的異地房屋性質,僅限於福利取得的房屋,包括原租住的公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行部分出資的福利房、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公房拆遷後取得的安置房(包括少部分自行出資的產權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四、如何解決未成年人住公房的問題?答:對居住在公房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可以獲得更多的房屋拆遷補償。如果承租人或室友允許他人的成年子女在自己租住的公房居住,壹般可以認為是幫助,並不壹定意味著同意未成年人分享房屋的取得權。因此,本案中,未成年人無權主張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他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不是基於他人幫助取得的。當事人對未成年人住所的有關問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5.除了上款列舉的,還有哪些人可以算舍友?答: (壹)有權主張拆遷公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人,壹般是指被拆遷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也視為共同居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視為共同居住人,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但在取得那裏的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2.壹般情況下,無本市常住戶口,且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房居住滿五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也視為居民,可獲得拆遷補償款;3.被拆遷公有住宅房屋中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居住在所借房屋內,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的;4.房屋拆遷時,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將戶籍遷出被拆遷公房,且在本市其他地方無福利住房。(2)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能視為舍友,無權領取公房拆遷貨幣補償款:1。處分其他地方的公有住房權利(本答案第二條所列住房困難人員除外),在被拆遷的公有住房居住;2.領取單位購房補貼後未買房已能買房且仍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的同居者;3 .在本市其他地方拆遷公有住房已獲得貨幣補償的。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房屋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壹方反悔,如何處理?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口被拆遷時或者遷入被拆遷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者拆遷補償作出承諾的,或者拆遷過程中居民與承租人就補償達成協議的,相關承諾或者協議由壹方或者雙方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認定該承諾或者協議的效力。7.公房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來買房還是分割,法院應該如何判決?答: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壹般應當用於購買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請求:1。承租人與合租人、合租人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2.分割不會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或者當事人已達成協議分割貨幣賠償金等可分割的情形。八、拆遷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上買房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貨幣補償?答:當事人約定分割公有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可以不考慮分割後當事人獲得的補償款是否可以在市場上購買房屋;當事人對公房拆遷貨幣補償款應購買還是分割有不同意見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同居人的購買能力。如果按照補償份額,確實無法在市場上買房,保證正常生活,可以不分割。九、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和同壹人之間如何分配?答:壹般來說,承租人與共承租人之間,遵循壹人壹份、平分的原則獲得拆遷補償。但下列情形除外:(1)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酌情多加分:1。承租人或室友年老體弱,經濟來源不足,無法按照平均領取的賠償金買房保證正常生活;2.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取得公房租賃權時多付了額外的錢;3.住在公房的未成年人實際上承擔了監護義務。(二)屬於兩個以上本市公有住房承租人,並有權要求分割各處公有住房拆遷補償的。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中非住宅使用補償如何劃分?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出租給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以外的人作非居住用途的,補償問題由公房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分別解決。拆遷個人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被拆遷房屋既屬於居住用途,又屬於非居住用途。拆遷人在支付拆遷補償款時已明確區分住宅補償和非住宅補償份額的,承租人和室友可以分割住宅補償部分。非住宅補償部分,使用房屋經營的人是公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可以適當多拿點。拆遷人在支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將房屋用於經營的承租人或者共承租人可以多得整份補償款,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上述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十壹、房屋拆遷補償以外的其他補償,按什麽原則進行?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是指拆遷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上海市相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獲得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外,還可獲得拆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壹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安裝費,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成新結算費用,補償被拆遷人造成的生產、經營等損失。上述費用中,搬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應返還給承租人、共承租人等。獎勵費和壹次性補償費壹般應當在拆遷時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之間分攤。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以及不能按重置價格恢復使用的設備新結算的費用,歸設備所有者所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金,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者所有。